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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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學院設下列各組: 一、教務組。 二、學務組。 三、研究發展組。 四、總務組。
- 2.各組視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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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組織法第5條,法官學院設有教務組、學務組、研究發展組和總務組四個組別。根據業務需要,各組可能分成幾個分股來進行辦事。這表示法官學院在組織上有明確的職能劃分,並且根據業務需要進一步細分相關部門。
立法沿革 2 版
(0811030 制定)
本所置秘書一人、組長三人、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導師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專員三人至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組員六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至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雇員十人至十六人。
立法理由規定本所所長以下人員之職稱、官職等及人數。
(1020430 全文修正)
本學院設下列各組: 一、教務組。 二、學務組。 三、研究發展組。 四、總務組。 各組視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條移列,輔導組修正為學務組,並因應本學院增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之職掌,增設研究發展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1030 制定)
規定本所所長以下人員之職稱、官職等及人數。
(1020430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三條移列,輔導組修正為學務組,並因應本學院增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之職掌,增設研究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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