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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組織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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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學院設下列各組: 一、教務組。 二、學務組。 三、研究發展組。 四、總務組。
  2. 2.各組視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組織法第5條,法官學院設有教務組、學務組、研究發展組和總務組四個組別。根據業務需要,各組可能分成幾個分股來進行辦事。這表示法官學院在組織上有明確的職能劃分,並且根據業務需要進一步細分相關部門。

立法沿革 2

(0811030 制定)

本所置秘書一人、組長三人、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導師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專員三人至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組員六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至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雇員十人至十六人。

立法理由規定本所所長以下人員之職稱、官職等及人數。

(1020430 全文修正)

本學院設下列各組:   一、教務組。   二、學務組。   三、研究發展組。   四、總務組。   各組視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條移列,輔導組修正為學務組,並因應本學院增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之職掌,增設研究發展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1030 制定)

規定本所所長以下人員之職稱、官職等及人數。

(1020430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三條移列,輔導組修正為學務組,並因應本學院增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之職掌,增設研究發展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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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5 條規定:「本學院設下列各組: 一、教務組。 二、學務組。 三、研究發展組。 四、總務組。各組視業務需要,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