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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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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置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導師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五人至十四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十四人至二十一人、技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七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組織法」第6條,法官學院的組織架構包括組長、專門委員、導師、專員、分析師、管理師、組員、技士、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和書記等職位。各職位分別對應不同的官等職等,例如組長和專門委員職位的官等職等是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導師職位的官等職等是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以此類推。 根據「法官學院組織法」第6條,這些職位的官等職等是根據「法官學院組織法」自行編制表所定。這些職位在法官學院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例如組長負責組織的領導,專門委員負責專門領域的職務,導師負責指導學生等。他們在法官學院的任職屬性與其他常務人員相同,雖然不經過公務人員考試用人,但根據其辦理業務及機關編制用人的特點來看,他們屬於常務人員的一部分。 以上這些資訊來自於「法官學院組織法」本身,並且在其中引用了「國家文官學院編制表」和其他相關法規。這些資料的最新版本可以透過相關機關或政府網站來查詢。

立法沿革 2

(0811030 制定)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人事室為機關組織應行設置之單位,爰予明定其人員之職稱及官職等。

(1020430 全文修正)

本學院置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導師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五人至十四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十四人至二十一人、技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七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條條次次變更。   二、本學院為司法院一級機關,掌理第二條所定事項,為因應研習、進修人數及課程大幅成長,任務更加繁重之趨勢,自有適度調整員額必要。又本學院辦公廳舍之維護與管理,需有土木、水電等專業技能之人員,爰依機關層級及職責程度,明定組長、專門委員、導師、專員、分析師、管理師、組員、技士、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之官職等及員額。   三、有關各訓練機構之資源整合、機關整併及司研所之層級定位等,未通盤檢討確認前,司研所原有職務結構及列等均仍應維持現行組織法之規定,不宜再予提高,爰本條「組長」之職務列等,維持原列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四、依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之職務列等表,組員及科員職務列等均已調整。該二職務列等相同,職責相近,為簡併職稱,爰修正以「組員」編列。   五、參酌司法院組織法體例,將人事、會計、政風室組員之員額及設計師、助理設計師之職稱及員額併入本條。 六、配合雇員管理規則業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爰將「雇員」改置為「書記」,其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並酌減書記改置辦事員,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以利業務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1030 制定)

人事室為機關組織應行設置之單位,爰予明定其人員之職稱及官職等。

(1020430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五條條次次變更。   二、本學院為司法院一級機關,掌理第二條所定事項,為因應研習、進修人數及課程大幅成長,任務更加繁重之趨勢,自有適度調整員額必要。又本學院辦公廳舍之維護與管理,需有土木、水電等專業技能之人員,爰依機關層級及職責程度,明定組長、專門委員、導師、專員、分析師、管理師、組員、技士、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之官職等及員額。   三、有關各訓練機構之資源整合、機關整併及司研所之層級定位等,未通盤檢討確認前,司研所原有職務結構及列等均仍應維持現行組織法之規定,不宜再予提高,爰本條「組長」之職務列等,維持原列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四、依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之職務列等表,組員及科員職務列等均已調整。該二職務列等相同,職責相近,為簡併職稱,爰修正以「組員」編列。   五、參酌司法院組織法體例,將人事、會計、政風室組員之員額及設計師、助理設計師之職稱及員額併入本條。 六、配合雇員管理規則業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爰將「雇員」改置為「書記」,其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並酌減書記改置辦事員,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以利業務進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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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6 條規定:「本學院置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導師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