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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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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為研究發展及與國內、外學術、研究或司法機關進行交流必要,得置研究員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研究員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前項各職稱員額中二分之一得準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相關規定聘任之。其中研究員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副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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