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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組織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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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組織法第8條的規定,法官學院設有人事室,並應置一名主任。根據職務的不同,該職位的官等可列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此外,人事室還需要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這些人員應該按照法官學院組織法所規定的員額內派充。

立法沿革 2

(0811030 制定)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20430 全文修正)

本學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目前各機關人事、會計或政風單位之主管職務跨列官等者,通案列等均係以「至」之方式規範,爰略修正本條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1030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20430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目前各機關人事、會計或政風單位之主管職務跨列官等者,通案列等均係以「至」之方式規範,爰略修正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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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8 條規定:「本學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