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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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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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組織法第8條的規定,法官學院設有人事室,並應置一名主任。根據職務的不同,該職位的官等可列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此外,人事室還需要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這些人員應該按照法官學院組織法所規定的員額內派充。
立法沿革 2 版
(0811030 制定)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20430 全文修正)
本學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目前各機關人事、會計或政風單位之主管職務跨列官等者,通案列等均係以「至」之方式規範,爰略修正本條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1030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20430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目前各機關人事、會計或政風單位之主管職務跨列官等者,通案列等均係以「至」之方式規範,爰略修正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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