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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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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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組織法第9條,法官學院設有主計室,並置一名主任,職務等級介於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間。此外,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由本法中所定的員額範圍內派遣。這意味著主計室的主任職位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人數都必須在法官學院組織法所訂的員額範圍內進行安排。
立法沿革 2 版
(0811030 制定)
本所得聘兼任講座,擔任教學。
立法理由規定本所因業務需要,得聘專任兼任講座,擔任教學。
(1020430 全文修正)
本學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本學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1030 制定)
規定本所因業務需要,得聘專任兼任講座,擔任教學。
(1020430 全文修正)
本學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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