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院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本院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裁判書之事後研閱。 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法官會議、庭長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大法庭之審判長。 十一、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十三、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四、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0條的規定,院長的職責包括以下幾項: 一、決定本院的工作計畫。 例子:院長透過決定本院的工作計畫,安排各項工作的進度和優先次序。 二、核定法律建議案和本院單行法規的發布。 例子:院長擁有核定法律建議案和本院單行法規的權限,確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提議本院的庭數。 例子:院長可以提議設立或調整本院的庭數,以滿足審判案件的需求。 四、提議本院的職員員額。 例子:院長可以提議增加或減少本院的職員員額,以確保人力資源的合理分配。 五、事後研閱裁判書。 例子:院長負責進行對已裁定的裁判書進行事後研閱,以確保其合法性和正確性。 六、提示編製概算和預算案。 例子:院長提供相關資訊和建議,協助編製本院的概算和預算案。 七、監督指導單位的工作和考核。 例子:院長負責監督指導本院各個單位的工作,並對其績效進行考核。 八、處理職員的任免、獎懲、監督和考核。 例子:院長負責決定職員的任免、獎懲,並進行監督和考核。 九、判行重要行政文件。 例子:院長負責核定並執行重要的行政文件。 十、主持法官會議、庭長會議、年終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以及大法庭的審判長。 例子:院長負責主持各級會議,例如法官會議、庭長會議、年終會議等。 十一、監督考核上級機關的重要行政命令的執行。 例子:院長負責監督並考核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的執行情況。 十二、處理人民陳訴事件。 例子:院長負責處理人民陳訴事件,確保其公正和有效。 十三、核定向上級或有關機關的建議或報告事項。 例子:院長可以核定本院向上級或有關機關提出的建議或報告事項。 十四、處理其他有關院務的事項。 例子:院長負責處理其他和本院事務相關的事項。 以上是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0條的內容進行釋義和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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