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9條的規定: 1. 院長負責管理全院的行政事務,對於院內事務的處理可透過命令進行。對於一般事務,可以利用命書記廳以傳覽簿的方式進行。 2. 為了監督推進行政事務,院長有權自行決定完成期限。 例子: 若院長想要督促某個行政事務的進展,可以決定事務的辦結期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