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8條規定,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表示該院的職員在處理案件時應保持機密,不得隨意揭露相關信息。根據這一規定,法院職員需要確保案件的保密性,以防止信息外洩。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最高行政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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