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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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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五、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六、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 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九、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抽籤及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一、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2. 2.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規定了庭長的職責,包括監督庭內事務、主持庭內評議、處理與訴訟進行相關的文件、參與年終會議決議與院長交辦事項的處理、擬議法官的工作考核與獎懲、督導考核調辦事法官、指揮與監督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的執行、負責人民陳訴事件的調查與擬議、進行法律問題的研究、主持抽籤及電腦分案事務、以及處理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的規定,庭長在庭內擔任主要職務,負責庭內事務的監督和庭內評議的主持。庭長還負責處理與訴訟進行相關的文件,如判行文件。此外,庭長還參與年終會議的決議,並處理院長交辦的事項。庭長也有責任考核和擬議本庭法官的工作成績,包括獎勵和懲罰。庭長需要督導調辦事法官的工作和評核,並指揮和監督本庭法官助理和其他職員的工作。他們還負責調查和擬議人民陳訴事件,研究法律問題,主持抽籤和電腦分案事務,以及處理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的第2項,如果庭內沒有設置庭長,則由審判長代替庭長的職責。這意味著審判長需要履行相同的責任和職責,並按照同樣的程序進行工作。審判長在處理庭內事務時需要遵循相同的規定和程序,並履行庭長的職責。 這些規定確保了庭長和審判長在審判程序和法庭活動中的領導地位,並規定了他們的職責和職權範圍,以確保訴訟的公正和順利進行。他們需要負責監督庭內事務,指揮和擔任評議的主持者,並對法官和其他職員的工作進行考核和獎懲。他們還需要處理與訴訟進行相關的文件,並參與重要的決策和活動。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庭內的組織和運作順暢,從而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務。

  • 核與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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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6 條規定:「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