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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五、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六、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 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九、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抽籤及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一、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2.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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