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合議審判訴訟事件。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5條的規定,各庭應該由一名庭長和四名法官組成,共同審理訴訟案件。這個規定的參考來源是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這個決議被選編為判例,可作為參考資料。 例子:在某一個案件中,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5條的規定,某庭組成一名庭長和四名法官,一同審判一起訴訟事件。這個案件是根據該規定的參考判例進行裁決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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