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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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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庭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合議審判訴訟事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5條的規定,各庭應該由一名庭長和四名法官組成,共同審理訴訟案件。這個規定的參考來源是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這個決議被選編為判例,可作為參考資料。 例子:在某一個案件中,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5條的規定,某庭組成一名庭長和四名法官,一同審判一起訴訟事件。這個案件是根據該規定的參考判例進行裁決的。

  • 合議審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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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規定:「各庭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合議審判訴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