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4條,該條有兩項規定。首先,該條規定院長可以指定人員負責研究、設計、審核等業務,以改進審判工作和行政事務。其次,該項中提到的人員可以指定停止辦理事件的庭長或法官。 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官方網站(www.judicial.gov.tw)上的處務規程公告,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的最新版本是101年7月19日修正公告。根據這份公告,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4條的內容和上述解釋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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