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理,並陳報司法院。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3條的規定,當院長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的庭長擔任代理,並將情況報告司法院。這意味著在院長無法履行職務的情況下,資深庭長或由院長指定的庭長可以暫時代理行使院長的職權,並且必須向司法院報告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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