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院長得視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規定,本院院長得根據事務的增減和業務的需要,擬定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准。這表示最高行政法院院長負責編制和提出年度預算,並提交給司法院審核和批准。具體的概算內容和過程可能需要參考次要法規或相關的司法院文件,以確定應提供的資料和所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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