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7 條規定了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的劃分與處理方式。根據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的意見後作出決定。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各庭庭長在行政事務上能夠有明確的責任範圍,並且透過庭長間的意見交流,以確保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事務能夠有效率地運作。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最高行政法院官方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SAAS/Official/公報行政法院與司法院公報說明/Vol-170-2021-4-1_448655 範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7 條的規定,如果某庭庭長認為有需要調整行政事務的劃分或遇到問題,該庭庭長可以在年終會議上提出意見,或者向院長進行徵詢,以便達成共識,最終由年終會議或院長作出決定。比如,如果某庭庭長覺得該庭在行政事務方面的負荷過重,可以向其他庭庭長徵詢意見,並在年終會議上討論,以確定行政事務的分配方式。這樣的決定可以保障各庭在行政事務上的合理分工,並且確保最高行政法院的整體運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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