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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上訴事件得設置審查庭,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2. 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提交年終會議決定之,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提交庭長會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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