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8-1 條規定了對於上訴事件的處理方式。根據此條規,法院可以設置審查庭來審查當事人的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而該事務的分配則由院長提交年終會議決定,如果需要在過程中設置或變更,則需由庭長會議決定。 根據該條所提及的年終會議和庭長會議,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最高行政法院的年終會議是由院長主持,和院長及庭長及法官代表共同參與的重要會議,該會議決定了一些和法院內運作有關的事項,包括分配審查庭的事務。 - 庭長會議是由最高行政法院的庭長們參與的會議,該會議討論和決定一些和庭內事務有關的事項,包括審查庭的設置或變更等。 以上提及的年終會議和庭長會議的作用和參與者,可以作為解釋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8-1 條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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