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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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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職責如下: 一、主辦事件之審理進行。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裁定提案大法庭前徵詢書及受徵詢時回復書之撰擬。 六、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 七、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八、院長、庭長交辦之審判外之院務。
  2. 2.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9條規定了法官作為審判長的職責。根據該條規定,法官作為審判長需要主辦事件的審理進行,審核主辦事件訴訟進行的文稿,參與評議時陳述意見,撰擬主辦事件的裁判書,撰擬裁定提案大法庭前徵詢書及受徵詢時回復書,指揮考核書記官在執行職務時涉及的主辦事件,處理院長、庭長交辦的審判外院務,以及其他相關的審判程序事項。在法官充任審判長時,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也會準用。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9條的相關範例可參考該法規的適用情形。根據我的法律資料,未找到具體的案例或資料來支持這一條規定的解釋。建議進一步查閱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及相關司法解釋或裁判書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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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規定:「法官職責如下: 一、主辦事件之審理進行。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