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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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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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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責如下: 一、主辦事件之審理進行。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
核
。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事件
裁判
書之撰擬。 五、裁定提案大法庭前徵詢書及受徵詢時回復書之撰擬。 六、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
書記官
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 七、其他有關
審判程序
之事項。 八、院長、庭長交辦之審判外之院務。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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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院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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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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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大法庭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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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書記廳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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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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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處理文件程序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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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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