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法官席次,以任職年月日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職等高者為先,職等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其間有斷資者,應前後接續計算年資。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0條規定了各庭法官席次的排序原則。根據這個規定,法官的席次是按照他們的任職年月日依序排序的。如果兩個法官的任職期間相同,那麼職等高的法官排在前面;如果職等也相同,那麼年齡較長的法官排在前面。如果有斷續的情況,則應該根據前後接續計算年資。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法官的席次排列順序在法院內部管理和行政組織中具有參考價值,以確保公正和有效的職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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