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法官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依代理次序表,由他庭法官代理。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1 條》,當法官因事故而無法參加評議時,將根據代理次序表由其他庭的法官代理。這表示在評議過程中如果某庭法官無法參加,其他庭的法官會按照規定的代理次序表來代理工作。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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