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廳製發旁聽證。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2條,當言詞辯論進行時,審判長如果認為有必要進行定額旁聽,可以通知書記廳發出旁聽證。這表示當審判長認為有需要讓一些特定的人進入法庭聆聽辯論時,可以發出旁聽證給這些人。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進一步提供與此條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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