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意見者,應於該評議簿附記其意見。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3條規定,評議的決議應該被記載在評議簿上,如果有法官對該決議有不同意見,則應該在該評議簿上附記其意見。 根據這項規定,評議的決議應該被正式紀錄,而評議簿就是用來紀錄評議的相關資訊。如果在評議過程中有法官對決議提出不同的意見,這些意見也應該在評議簿上被附記,以保證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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