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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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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配受事件依法應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
  2. 2.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助研閱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4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法官在處理案件後應製作裁判書,並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期限將裁判書交給書記官製作正本,然後送交給院長研閱。 2. 在必要的情況下,院長可以指定庭長來協助進行研閱工作。 這些規定意味著法官在完成審判後需要撰寫裁判書,並在一定的時間內提交給書記官製作成正本。然後,院長會對裁判書進行研閱。在某些情況下,庭長可能會協助院長進行這項工作。 這些資料的來源是最高行政法院的處務規程,最新版本的處務規程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的官方網站或相關的法律資料庫。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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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4 條規定:「法官配受事件依法應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院長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