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4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法官在處理案件後應製作裁判書,並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期限將裁判書交給書記官製作正本,然後送交給院長研閱。 2. 在必要的情況下,院長可以指定庭長來協助進行研閱工作。 這些規定意味著法官在完成審判後需要撰寫裁判書,並在一定的時間內提交給書記官製作成正本。然後,院長會對裁判書進行研閱。在某些情況下,庭長可能會協助院長進行這項工作。 這些資料的來源是最高行政法院的處務規程,最新版本的處務規程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的官方網站或相關的法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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