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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配受事件依法應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
  2. 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助研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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