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知行政機關以外之當事人。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5 條規定,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應立即由各該庭書記科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知行政機關以外的當事人。這條規定確保了裁判主文能夠即時公告,並告知相關當事人。具體實施時,主文的公告和抄送工作由該庭的書記科負責執行。此外,該條規定也強調通知行政機關以外的當事人,確保所有相關方都能及時得知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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