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事件具有參考價值者,應由審判長或法官交文書科摘錄裁判要旨連同裁判書正本提出於法官會議審查。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6條,當訴訟事件具有參考價值時,審判長或法官應由文書科摘錄裁判要旨並連同裁判書正本提出於法官會議審查。這條規程的目的是確保裁判要旨能夠被適當地納入審查程序中,以供法官參考。具體來說,審判長或法官需要將裁判要旨與裁判書正本一同提交給法官會議,以便後續的審查和討論。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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