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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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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廳設下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審查科。 三、文書科。 四、研究發展考科。 五、總務科。 六、訴訟輔導科。 七、本院置法警長一人,法警若干人,必要時得置副法警長一人,法警之管理準用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本院另訂之。
  2. 2.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
  3. 3.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通譯、法警、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警衛、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1條的規定,書記廳設有多個科別,包括各庭各設書記科、審查科、文書科、研究發展考核科、總務科、訴訟輔導科等。其中,各科設有科長及書記官,而科長職位則由一等書記官兼任。此外,各科還可以分成股來執行業務,股長由一等或二等書記官兼任。書記廳還設有其他職位包括通譯、法警、執達員、錄事、庭務員等,負責處理通譯、警衛、送達和值庭等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30037)

  • 名詞
  • 法警管理辦法法規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 錄事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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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規定:「書記廳設下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審查科。 三、文書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