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1條的規定,書記廳設有多個科別,包括各庭各設書記科、審查科、文書科、研究發展考核科、總務科、訴訟輔導科等。其中,各科設有科長及書記官,而科長職位則由一等書記官兼任。此外,各科還可以分成股來執行業務,股長由一等或二等書記官兼任。書記廳還設有其他職位包括通譯、法警、執達員、錄事、庭務員等,負責處理通譯、警衛、送達和值庭等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3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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