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書記廳設下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審查科。 三、文書科。 四、研究發展考科。 五、總務科。 六、訴訟輔導科。 七、本院置法警長一人,法警若干人,必要時得置副法警長一人,法警之管理準用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本院另訂之。
  2.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
  3. 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通譯、法警、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警衛、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