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 一、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六、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七、本院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八、書記廳重要文件之判行。 九、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十、各科室就其主管事務爭議事項歸屬之指定。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0條,書記官長的職責如下: 一、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書記官長的首要任務是協助院長處理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事務,必須按照院長的指示執行工作。 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書記官長負責處理院長交辦的事項,包括處理機要文件,確保相關事務得以順利進行。 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 書記官長有權指揮監督所屬各科的職員,並負責調整工作安排,以確保工作進程的順利進行。 四、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書記官長負責籌劃和組織最高行政法院的重要會議,包括會議的安排、材料的準備等。 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書記官長有責任向院長提出有關業務改進的建議,並提醒院長注意事項,以確保法院的運作更加順暢和有效。 六、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書記官長負責審核最高行政法院的重要行政文件,確保文件的合規性和適用性。 七、本院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書記官長負責簽發最高行政法院的一般行政文件,包括例行性的文件和行政指示。 八、書記廳重要文件之判行。 書記官長有責任對書記廳的重要文件進行審查和核准,確保文件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九、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書記官長負責處理最高行政法院的新聞發布工作,並負責與其他機構和媒體進行公共關係的聯繫。 十、各科室就其主管事務爭議事項歸屬之指定。 書記官長有權對所屬各科室之間的爭議事項進行指定,確定事務歸屬,以解決相關爭議。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網站 --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https://www.adminlawcourt.gov.tw/oap/cp-2446-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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