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9條規定了書記廳的組成和職責。根據這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設有書記廳,並由一名書記官長領導,書記官長負責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的所有事務。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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