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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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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科職掌如下: 一、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訴訟事件之登記事項。 三、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 五、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裁判之編號事項。 七、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八、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九、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 十、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2. 2.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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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2條,書記科的職掌包括:點收整理和編訂訴訟卷證、登記訴訟事件、整理裁判參考資料、製作筆錄和期日通知、撰擬訴訟進行中的文稿、編號裁判、保管訴訟卷證、製作裁判正本、送達和通知主文、處理已結卷宗的編訂、發還和歸檔、處理裁判後文件,以及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應由書記科處理的事務或由長官指派的事務。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裁判名詞
  • 期日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文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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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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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2 條規定:「書記科職掌如下: 一、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訴訟事件之登記事項。 三、裁判參考資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