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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書記科職掌如下: 一、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訴訟事件之登記事項。 三、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 五、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裁判之編號事項。 七、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八、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九、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 十、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2. 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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