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2條,書記科的職掌包括:點收整理和編訂訴訟卷證、登記訴訟事件、整理裁判參考資料、製作筆錄和期日通知、撰擬訴訟進行中的文稿、編號裁判、保管訴訟卷證、製作裁判正本、送達和通知主文、處理已結卷宗的編訂、發還和歸檔、處理裁判後文件,以及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應由書記科處理的事務或由長官指派的事務。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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