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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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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查科之職掌如下: 一、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訴訟事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訴訟事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訴訟事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訴訟事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訴訟事件之分配事項。 八、不經裁判而終結事件之處理。 九、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2. 2.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另訂之。
  3. 3.審查科就訴訟事件程序上應辦事項,並受辦理分案及審查之庭長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3條,審查科的職掌包括點收訴訟文卷、編訂新案卷宗和卷證標目、記錄訴訟事件的登記事項、進行訴訟事件程序上的初步審查、起草訴訟事件分案前的文件、保管訴訟事件分案前的卷證、分配訴訟事件、處理不經裁判而終結的事件,以及其他被長官交辦的事項。 對於訴訟事件程序上的初步審查應辦事項,該規程另有規定,並受到辦理分案和審查的庭長的指揮和監督。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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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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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3 條規定:「審查科之職掌如下: 一、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