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3條,審查科的職掌包括點收訴訟文卷、編訂新案卷宗和卷證標目、記錄訴訟事件的登記事項、進行訴訟事件程序上的初步審查、起草訴訟事件分案前的文件、保管訴訟事件分案前的卷證、分配訴訟事件、處理不經裁判而終結的事件,以及其他被長官交辦的事項。 對於訴訟事件程序上的初步審查應辦事項,該規程另有規定,並受到辦理分案和審查的庭長的指揮和監督。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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