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三、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四、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文件之編檔保存及圖書報刊徵集管理事項。 六、法令之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七、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及送登公報事項。 八、裁判書及其他刊物之編輯校對事項。 九、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之彙輯事項。 十、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 十一、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十二、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十三、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十四、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