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三、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四、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文件之編檔保存及圖書報刊徵集管理事項。 六、法令之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七、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及送登公報事項。 八、裁判書及其他刊物之編輯校對事項。 九、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之彙輯事項。 十、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 十一、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十二、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十三、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十四、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4條規定了文書科的職掌,包括印信的典守事項、文件的收發、分配、翻譯電報、編印和校對事項、行政文件的撰寫、呈轉和傳覽事項、工作計劃和報告的彙編事項、文件的編檔保存和圖書報刊徵集管理事項、法令的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和保管事項、裁判資料的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和送登公報事項、裁判書和其他刊物的編輯校對事項、大法庭裁定以及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和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的裁判的彙輯事項、會議和集會的紀錄事項、本院有關行政法令的研擬、保管、彙編事項、報刊和雜誌有關新聞的剪輯和保存事項以及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的文書處理事項。這些職掌範圍相當廣泛,規定了文書科的各項業務。 參考資料1: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最高行政法院 2012年12月31日修正 參考資料2: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最高行政法院 1999年修正 範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4條的規定,文書科負責裁判資料的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和送登公報的事項。例如,當有一份裁判書完成後,文書科的職員將對該裁判書進行分析,登記相關資訊,並製作裁判書卡片,然後將裁判書保存並複製,最後將裁判書送至公報登載。這些工作是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4條的規定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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