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5條,研究發展考核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推行研究發展工作。 2. 編制年度工作計畫。 3. 管理文書稽催。 4. 檢查訴訟事件的進行情況。 5. 追蹤、管理、考核列管事項。 6. 處理其他與研究發展考核以及上級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法條第2項,研究發展考核的進行情形和結果應由承辦人員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核閱,並根據其職權進行適當的處理。 這些資訊可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官方網站或相關法規文件中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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