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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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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究發展考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 三、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訴訟事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2. 2.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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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5條,研究發展考核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推行研究發展工作。 2. 編制年度工作計畫。 3. 管理文書稽催。 4. 檢查訴訟事件的進行情況。 5. 追蹤、管理、考核列管事項。 6. 處理其他與研究發展考核以及上級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法條第2項,研究發展考核的進行情形和結果應由承辦人員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核閱,並根據其職權進行適當的處理。 這些資訊可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官方網站或相關法規文件中查找到。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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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5 條規定:「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 三、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