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三、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四、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五、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六、出版及發行事項。 七、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八、同仁福利事項。 九、司機、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事項。 十、會議及集會場地之布置事項。 十一、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二、其他關於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6條列出了總務科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1. 負責本院經費和其他款項的出納和保管事項。 2. 負責司法和其他收入以及繳庫事項。 3. 負責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和重要物品事項。 4. 負責本院財產物品的購置、保管和發給事項。 5. 負責公有廳舍的營建、修繕和分配使用事項。 6. 負責出版和發行事項。 7. 負責本院的安全維護、消防和衛生事項。 8. 負責同仁福利事項。 9. 負責司機、技工、工友的訓練、管理、考核和獎懲等事項。 10. 負責會議和集會場地的布置事項。 11. 負責公務車輛的調派事項。 12. 負責其他庶務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總務科負責處理行政相關事務,包括財務管理、文件和物品的保管、廳舍維護、人員管理、福利事項等。他們還負責處理會議和集會場地的布置,以及公務車輛的調度等事項。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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