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三、答覆關於訴訟程序之詢問。 四、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訴訟事件進行情形。 五、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六、洽請閱覽卷宗。 七、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7條規定了訴訟輔導科的職掌,包括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的手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的文書,答覆關於訴訟程序的詢問,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訴訟事件進行情形,洽辦法律扶助事項,洽請閱覽卷宗,以及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該條所引用的參考資料並未在提供的文本中提及,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參考資料與該條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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