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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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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科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院令者不在此限。 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 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 四、本科文稿之審。 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 六、本科職員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 八、其他法定事項之處理。
  2. 2.前項規定於股長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8條,科長的職責包括以下內容: 1. 分配科職員的工作任務,除非有特別的院令規定。 2. 擬議長官交辦的事項。 3. 調查和執行主管的事項。 4. 審核本科的文件。 5. 撰寫主管重要文件。 6. 擬議對本科職員進行監督、考核和獎懲。 7. 簽發本科的例行文件。 8. 處理其他法定事項。 根據上述內容,科長負責分配科職員的工作任務,並具有對科職員進行監督、考核和獎懲的職責。此外,科長還負責撰寫和審核主管的重要文件,以及簽發本科的例行文件。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8條中沒有提及具體的法律依據或舉例,因此無法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 名詞
  • 核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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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8 條規定:「科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院令者不在此限。 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