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8條,科長的職責包括以下內容: 1. 分配科職員的工作任務,除非有特別的院令規定。 2. 擬議長官交辦的事項。 3. 調查和執行主管的事項。 4. 審核本科的文件。 5. 撰寫主管重要文件。 6. 擬議對本科職員進行監督、考核和獎懲。 7. 簽發本科的例行文件。 8. 處理其他法定事項。 根據上述內容,科長負責分配科職員的工作任務,並具有對科職員進行監督、考核和獎懲的職責。此外,科長還負責撰寫和審核主管的重要文件,以及簽發本科的例行文件。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8條中沒有提及具體的法律依據或舉例,因此無法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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