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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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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2. 2.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調至最高行政法院協助法官辦事之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辦事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受其協助之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法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9 條規定了書記官的職責和服從指揮命令的要求。根據該條的第一項,書記官的職責包括辦理分配事務事項、執行科長或股長指定的事項、辦理長官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根據第二項,書記官應服從配屬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並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接受調派至其他法院協助法官辦事的指揮命令。然而,如果該辦事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的指揮命令與受其協助的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發生衝突,則應服從配屬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這一條規定確保了書記官在履行職務時的服從性和協調性。 例如,如果一位書記官被分配到高等行政法院協助法官辦事,該書記官應服從該法官的指揮命令,並根據其職務權限內的指示執行工作。然而,如果同時受到配屬庭長或法官的指揮命令,而這些命令與該法官的命令發生衝突,那麼這位書記官應該優先遵從配屬庭長或法官的指揮命令。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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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9 條規定:「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