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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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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0條規定,書記官長可以召集所屬職員會議,並擔任主席。在這個會議上,不使用表決制度決定事項。 這表示書記官長可以組織職員會議,並主持會議。然而,會議決策不是通過表決制度來決定,而是透過討論達成共識。因此,在此會議中,書記官長擔任主持者的角色,而不是採取表決的方式決定事項。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2020年修正)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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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0 條規定:「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