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0條規定,書記官長可以召集所屬職員會議,並擔任主席。在這個會議上,不使用表決制度決定事項。 這表示書記官長可以組織職員會議,並主持會議。然而,會議決策不是通過表決制度來決定,而是透過討論達成共識。因此,在此會議中,書記官長擔任主持者的角色,而不是採取表決的方式決定事項。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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