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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院庭長、法官次年度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
  2. 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3. 院長認為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作業小組,預擬前項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草案。
  4. 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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