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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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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庭長、法官次年度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
  2. 2.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3. 3.院長認為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作業小組,預擬前項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草案。
  4. 4.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條規定了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次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的相關事項。 根據法條第1項,這些事項在每年年終會議上被決定。該會議的目的是討論和確定庭長和法官在下一年度的工作分配,代理次序以及合議審判法官的配置。相關參考資料可以是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或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以確定會議的程序、決策原則和程序。 除了第1項之外,第2項規定了該決定應該製成事務分配表和代理次序表,以供法院內部和外部的明確參考。這些表格可以根據該法院內部的需求和作業方式進行設計和制定。 然而,根據第3項,如果院長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年終會議之前召集庭長和法官組成作業小組,預先準備事務分配表和代理次序表的草案。這可以提前進行準備工作,節省時間並確保準確性和公正性。 最後,根據第4項,如果發生人員變動或其他需要更改事務分配表和代理次序表的情況,院長可以在徵詢有關庭長和法官的意見後作出決定。這確保了對於重大變動或調整的決策,展開了審議和充分的溝通過程。 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條規定了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和法官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和合議審判法官配置的相關程序和要求。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明確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促進法院的正常運作和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

  • 合議審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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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 條規定:「本院庭長、法官次年度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前項決定,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