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條,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根據該條規定,院長有權決定分配其他職員的工作事務。這表示院長在組織和管理本院職員時有較大的權限。其參考資料可以是該法規的相關解釋文件或立法目的說明。 例如,最高行政法院曾於民國103年2月18日對處務規程作出修正,同時針對第5條進行了相關解釋。該修正係基於提高效能及達成組織目標的需求。在此修正後,院長有更大的權限去合理分配其他職員的事務,以確保本院的運作順利並提高效能。這個修正案也得到了相關實務上的回應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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