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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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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條,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根據該條規定,院長有權決定分配其他職員的工作事務。這表示院長在組織和管理本院職員時有較大的權限。其參考資料可以是該法規的相關解釋文件或立法目的說明。 例如,最高行政法院曾於民國103年2月18日對處務規程作出修正,同時針對第5條進行了相關解釋。該修正係基於提高效能及達成組織目標的需求。在此修正後,院長有更大的權限去合理分配其他職員的事務,以確保本院的運作順利並提高效能。這個修正案也得到了相關實務上的回應和認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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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 條規定:「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