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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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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2. 2.期日及例假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散值後,應派員值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 條規定了本院的辦公時間和值班安排。根據該條第 1 款,本院的辦公時間應根據中央政府法令的規定,沒有具體提及。然而,根據最新的法令,中央政府規定工作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早上 8 點至下午 5 點,並且可能會依照特殊情況進行延長。根據該條第 2 款,在星期日和例假日,書記廳應該派員輪流值日,每天散值後,應該派員值夜。這樣可以確保法院的運作和處理案件的效率。

  • 法令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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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 條規定:「本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在此限。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廳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