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 條規定了本院的辦公時間和值班安排。根據該條第 1 款,本院的辦公時間應根據中央政府法令的規定,沒有具體提及。然而,根據最新的法令,中央政府規定工作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早上 8 點至下午 5 點,並且可能會依照特殊情況進行延長。根據該條第 2 款,在星期日和例假日,書記廳應該派員輪流值日,每天散值後,應該派員值夜。這樣可以確保法院的運作和處理案件的效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