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2條,人事室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1. 負責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例:人事室負責制定最高行政法院的組織架構和員額分配。 2. 負責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 例:人事室負責處理最高行政法院內部人事異動的審核和執行。 3. 負責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 例:人事室負責管理最高行政法院內部人員的差假和勤務紀錄。 4. 負責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 例:人事室負責評估最高行政法院內部人員的工作表現和進行獎懲處理。 5. 負責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例:人事室負責組織最高行政法院人員的考試、培訓、進修以及安排出國事項。 6. 負責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例:人事室負責制定最高行政法院人員的待遇、福利以及各項補助計劃。 7. 負責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 例:人事室負責協調最高行政法院人員及其家屬的保險、福利互助計劃和員工康樂活動。 8. 負責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 例:人事室負責處理最高行政法院人員的退休、退職、資遣以及撫卹安排。 9. 負責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例:人事室負責登記、統計、編報和保管最高行政法院人員的人事資料。 10. 負責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例:人事室負責處理最高行政法院長官交辦的其他與人事有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最高行政法院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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