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主任,依法律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3條規定,人事室主任負責依法律辦理人事管理事務,同時受院長的指揮監督。根據這項規定,人事室主任有權負責處理人事管理相關的事務,並且必須遵從院長的指示和監督。這表示人事室主任在執行人事管理業務時必須遵守法律和院長的指示,並且確保人事管理的運作順利。一個例子是,如果院長指示人事室主任進行人事調動,人事室主任必須根據法律規定和院長的指示來執行調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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