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6條,統計室的職掌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 整理分析結案資料並編製相關文件。 2. 研究分析並整理廢棄訴訟案件的原因。 3. 整理分析辦案成績資料並製作相關報告。 4. 繪製統計圖表。 5. 輯錄保管統計法令報表文書。 6. 提供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以改善業務。 7. 處理其他相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這些規定,統計室主要負責統計與分析行政訴訟相關的數據,並製作相關報告和圖表以提供給法院長官和其他相關單位參考。此外,統計室還負責輯錄和保管統計相關的法令報表文書,並提供研究改進的統計資料以優化法院的業務。最後,統計室也可能處理其他與統計事務有關的工作,以及法院長官交辦的事項。 這些解釋主要參考了「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6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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