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5條規定,會計室主任負責處理會計事務,並受院長的指揮監督。這意味著會計室主任必須依法辦理會計相關的工作,並要服從院長的指揮和監督。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會計工作的正確和有效進行,並確保會計室主任履行其責任和職務。 例如,如果會計室主任在處理會計事務時違反法律或不遵守指示,可能會受到院長的約束或責備。這條規定也強調了會計室主任對法律和院長權威的尊重,促使他們在會計工作中保持透明和操守。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最高行政法院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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