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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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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5條規定,會計室主任負責處理會計事務,並受院長的指揮監督。這意味著會計室主任必須依法辦理會計相關的工作,並要服從院長的指揮和監督。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會計工作的正確和有效進行,並確保會計室主任履行其責任和職務。 例如,如果會計室主任在處理會計事務時違反法律或不遵守指示,可能會受到院長的約束或責備。這條規定也強調了會計室主任對法律和院長權威的尊重,促使他們在會計工作中保持透明和操守。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最高行政法院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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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5 條規定:「會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