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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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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7條規定統計室主任的職責是依法律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根據最新的《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統計室主任在統計事務方面應負責以下工作: 1. 收集、整理和分析法院內部的統計資料,包括人力資源、案件數量、處理時間等。 2. 編制統計報告,向院長和相關部門提供必要的統計資料,以協助法院的決策和管理。 3. 監督法院內各部門的統計工作,確保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4. 研究和應用統計方法和技術,提升統計工作的效率和品質。 根據法院的公開資訊,最高行政法院統計室主任的職務通常由一名經驗豐富、具有法律背景和統計專業知識的人擔任。例如,在最高行政法院的一個判例中,統計室主任根據統計資料和法院案件數量的變化趨勢,提供了對法官配置和法庭運作的建議。這個範例顯示了統計室主任在法院管理和決策中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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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7 條規定:「統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