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 本院大法庭之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應由文書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或製作電子檔案,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根據上述法規,最高行政法院在公布的法令、解釋、大法庭裁定、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以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的裁判,應該由文書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和關係法條,並且當數量相當時,製作成冊或電子檔案,分送給各庭庭長、法官和相關科室。具體來說,這條法條要求最高行政法院對於重要的裁判進行編輯和分發,以方便相關人員的參考和使用。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9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