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科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庭長及法官,並於每三個月終,編造該三個月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之。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8條規定了文書科應該將新頒或修訂的法令隨時選送給各庭長及法官。並且在每個三個月的結束時,編造該三個月內公布的各種法令目錄,並分送給相關人員。 參考資料為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8條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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