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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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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審查科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7條規定卷宗調閱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對於需要調閱的卷宗,必須經過審查科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的人員的簽章才能檢付給需要的人。同時,在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的管理人員應該進行登錄,並在返還時也要進行相同的程序。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7條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50031)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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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7 條規定:「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審查科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