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審查科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7條規定卷宗調閱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對於需要調閱的卷宗,必須經過審查科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的人員的簽章才能檢付給需要的人。同時,在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的管理人員應該進行登錄,並在返還時也要進行相同的程序。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7條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5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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