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卷宗、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於歸檔後,應由文書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日順序保存之。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6條依法規定了訴訟卷宗及各類表單的保存和歸檔要求。根據該條規定,訴訟卷宗、行政卷宗和各類表單應由文書科分別保存,其中訴訟卷宗還應按結案年月日的順序進行保存。至於卷宗和表單的歸檔和保存期限,則需要參考其他相關的實施要點來規定。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處務規程,例如《最高行政法院文件處理辦法》,以及《最高行政法院檔案管理辦法》,可以了解到更詳細的資訊。這些法規會對卷宗和表單的歸檔、保存期限、保存方式等進行具體的規定。 然而根據我所能找到的資料,我無法確認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6條的確切內容和相關資訊。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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