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5條,針對發出文件的送達程序,接收者應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如果是郵寄的文件,則應保留郵局執據或郵局加蓋的日戳作為記錄。同時,對於公告文件,應在發文簿上注明由誰、編號、並註明年、月、日、時的發文情況。關於這一條的適用情況,可以舉一個例子,例如當法院將判決書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給當事人時,法院應保留郵局的執據或郵局加蓋的日戳作為送達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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