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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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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在處理訴願事件時,應設立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該委員會由具有法制專長的人員組成,包括本機關高級職員、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和專家。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和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這意味著訴願會的組成人員應該具有相應的法制專長,以便能夠對訴願案件進行專業的評估和審議。此外,訴願會的組織還應該遵守法院所制定的組織規程,其中要求高級職員擔任委員的職位,並確保訴願會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和專家人數達到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該參考規定是基於訴願法第50條的要求,該條要求各機關在辦理訴願事件時應設立訴願審議委員會,並根據訴願事件的性質和重要性,適當地組成該委員會。

  • 訴願名詞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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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