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庭長或委員兼任。
- 2.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機關調派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以下簡稱外聘委員)。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3.訴願會辦事人員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兼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方式如下: 1. 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司法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庭長或委員兼任。 2.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機關調派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3. 訴願會辦事人員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兼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根據此規程,訴願會的組織包括主任委員、委員、以及辦事人員。主任委員由司法院院長或所屬機關首長指派秘書長或庭長擔任,委員則由機關調派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同時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外聘委員需佔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任期為二年,期滿可續聘。訴願會的辦事人員則由機關首長指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兼任,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個訴願審議委員會有10個委員,則至少要有5位委員是由外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而其餘5位委員是由機關調派的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在辦事人員方面,根據機關首長的指派,需要調派具有法制專長的本機關職員兼任,並指定一人擔任執行秘書的職位。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